本科毕业生撰写学位论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3-21浏览次数:2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批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为了完善和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学位论文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一)通过撰写论文,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已经掌握的专业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
(二)通过撰写论文,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独立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中文、外文)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调研、考察;科学研究、观点论述、逻辑思维、论文写作等。
二、基本要求
(一)论文选题
学生应以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为范围,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行确定论文题目,或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教师给定的题目中,选择自己的论文题目。题目确定后撰写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选题的动因或背景意义、论文拟阐明的问题、论文提纲、论文写作的进度安排、主要参考文献及相关资料),报院(系)审定。论文题目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二)论文指导
1.指导教师资格
指导教师必须由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富有责任心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除由本班任课教师担任外,如人数不足,各院(系)统一安排解决。
2.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必须熟悉自己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内容,掌握相关资料,提前做好准备,全面参与学生论文写作过程:
(1)指导学生选题;
(2)向学生介绍有关参考资料;
(3)审查论文提纲;
(4)对学生撰写论文进行指导,一般不少于四次,并要有指导记录;
(5)评阅论文,评定成绩,写出评语。
(三)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完成以后,除指导教师以外,须有另一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评阅,评阅教师对学生的论文不做具体修改,一般只写评语和对论文是否通过的意见,评语用汉语书写(如外籍教师用外语评语,应附汉语译文);评语和是否通过的意见均由两位评阅教师共同商量确定,填入学位论文评阅书,并签名。(评阅书由教务处统一印发)
(四)论文内容
1.论文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叙述通顺,字体整洁;
2.学位论文必须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不得抄袭他人论文,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并不授予学士学位。
(五)论文规范
1.学位论文资料应包括:开题报告、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记录表、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论文,所有的学位论文资料均统一使用A4纸打印;
2.学位论文按统一标准进行装订:封面—论文评阅书—开题报告—论文—封底;
3.学位论文格式以学校统一要求为准。
(六)论文成绩评定与答辩
学位论文的成绩分优秀、通过、不通过三个等级,根据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来评定学位论文的成绩,按各专业学生人数的4%推荐优秀论文(学生数不足25人的专业可以推荐1名)。如论文不通过,但学分已修满,可予以毕业,允许在毕业后一年内补做论文,论文通过后可补授学士学位。论文成绩评定后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答辩,对优秀论文和疑义的论文必须进行答辩。
三、组织管理
(一)各院(系)根据专业设置负责学位论文撰写的组织工作,制定相应的论文撰写管理条例;
(二)各院(系)的学位评定分会应在五月底前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通过和不能通过的名单一式二份,一份报教务处,一分存各院(系)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中旬进行评审;
(三)论文评阅书一式两份,一份与论文装订,另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各专业确定的优秀论文应一式二份,评阅书一式三份,论文答辩纪录一式二份,报教务处审核的优秀论文材料为论文(含电子文档)、评阅书、论文答辩纪录各一份;
(五)学生论文撰写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学生论文撰写工作流程图);
(六)论文评阅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应分别组织师生进行座谈、小结,并填写学位论文小结表(由教务处统一印发),与6月10日前交教务处教务科;
四、论文保存
各院(系)负责保存学生学位论文一份,存于各院(系)资料室。
五、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6月颁布的《本科应届毕业生撰写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六、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