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政策出台

发布时间:2009-05-12浏览次数:285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政策规定,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进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详见下载专区的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http://career.shisu.edu.cn/DesktopDefault.aspx?tabid=63